close

對於違犯之人員或是未盡應盡職責,相關人員需負擔應有之法律責任校園霸凌行為,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,校長身為教育人員,應依法通報,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,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,處以罰鍰,及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其如屬違反法令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